日前,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洛阳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若干措施》,旨在逐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一批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高水平新型创新机构,不断强化科创机构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注册成立法人实体、形成新增出售的收益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出售的收益10%的奖补。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且在洛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10万元/家奖励。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依据政策规定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研发机构提质增效,加快建设一批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高水平新型创新机构,不断强化科创机构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带动作用。特制订以下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若干措施:

  (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注册成立法人实体、形成新增出售的收益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不超过出售的收益10%的奖补。

  (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包括其承建的中试基地、孵化载体)主动谋划重大科研项目,对其预算投入达6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视为市级重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给予项目编号,由企业自筹资金并自行管理。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建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能级创新平台。鼓励新型研发机构承建高能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对承建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依据批复(备案)文件,视同为省级创新平台,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四)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技术创办或孵化且在洛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政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10万元/家奖励。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共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依据政策规定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六)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有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七)对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没办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

  (八)新型研发机构应多元出资举办。除财政投入外,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多方资本共同参与,通过成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技术入股、成果交易等方式拓宽资产金额来源。允许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归运营公司。

  (九)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科研绩效及经济收益,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等做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业绩。

  (十)新型研发机构应采取全员聘用制。自主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与创新绩效匹配、存在竞争力的薪酬管理制度。

  (十一)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和首席专家负责制,可结合实际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和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运行。

  (十二)注册为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共建方)、行业内专家、产业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所在地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可作为市县(区)两级政府代表参与理事会。政府有关人员“定岗不定人”,不领取报酬、不接受聘任、不具备“兼职”属性。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财务预决算、薪酬分配、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根据理事会授权,依据章程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

  (十三)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精简科研仪器设施采购流程,结合自己实际制定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允许新型研发机构仪器设施、实验室场地通过租赁、作价入股、以租代售等方式来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

  (十四)探索实行新型研发机构负面清单管理,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支配使用经费权,只要不违反禁止清单要求,可依真实的情况使用财政资金。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十五)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完善在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制度创新、政策先试先行的免责制度,区分工作中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放任不管、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通过备案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和在洛注册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享受此政策。本政策涉及财政补贴及奖励等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其他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类专项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在基础条件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住房配套服务、子女入学以及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