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科研经费是我国政府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随着我们国家对科技发展与创新的重视程度慢慢的升高,政府科研经费的投入也慢慢变得大。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25条举措,为创新“松绑”,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其中在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方面,既有针对中央高校等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的要求,也有明确财政部要实行变更采购方式申请限时办结制的政策举措。
据悉,科研经费是我国政府支出的主要项目之一。随着我国对科技发展与创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政府科研经费的投入也慢慢的变大。根据《中国研发经费报告(2018)》显示,2009-2016年,我国政府研发经费支出由1358.3亿元增长至3140.81亿元。
其中大部分的研发经费都是下拨到各高校和科学院等科研机构。受“过紧日子”的财政政策影响,财政部、教育部对部属高校中央财政预算进行了两次压减,科研经费受到极大影响。
高校和科研院所是科学仪器尤其是科研仪器的重要研制力量。一些科研仪器的开发以及技术突破,往往需要相关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在这一方面,国产仪器企业的研究能力和高校及科研院所无法相比。所以当前我国科研仪器研制项目多采取“牵头单位+合作单位”模式,由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主要的研发工作。科研项目的开展需要经费的支持,科研经费的压减对相关科研项目开展将造成一定的影响。
《若干意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等25条细化举措。其中,在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方面,《若干意见》提出,要优化科研仪器设施采购。
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施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项目承担单位依法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财政部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项目,原则上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部门要研究推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除外条款。
此次《若干意见》重点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和内控管理作了强调,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若干意见》要求采购人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有利于督促高校、科研院所等将政策积极落实到位,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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