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县政府同意,非本农人团体的农人因地质灾害防治、新乡村建造、移民安顿等异地建房的,可予确权挂号发证。

  2.已具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人团体成员、非本农人团体成员的乡村居民或城镇居民,因承继房子占用乡村宅基地的,凭改变后的房子所有权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挂号,并在《团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力人为本农人团体原成员住所的合法承继人”。

  3.乡村乡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裔),原在乡村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地上房子产权没有改变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处理土地挂号,在《团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该权力人为非本农人团体成员”。

  4.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前,乡村乡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至今未扩展用地面积,契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设计、村镇规划的,可以按现有实践使用面积确权挂号。

  各地的宅基地面积规范不一样,一般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则,乡村乡民宅基地面积不允许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详细规范如下:

  1.人均犁地缺乏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许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允许超出二百平方米。

  2.人均犁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许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允许超出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精确的经过当地实践情况,在规则的限额内规则乡村宅基地的详细规范。